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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李伟发布时间:2019-05-06浏览次数:1306


各科室、各自学考试合作单位:

  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7月2日

附件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江苏师范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四)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英语专业指第二外语)成绩标准为70分及以上;或非英语专业大学外语四级成绩标准为文科学生355分及以上,理工科学生341分及以上,音体美学生256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八级成绩标准为50分及以上;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含听力)成绩60分及以上;或参加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在校期间)成绩标准为60分及以上。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者。

  四、申请与授予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中心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后,将初审通过的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中心汇总后提交校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在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继续教育学院自考中心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