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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考试违纪处理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7-19浏览次数:240

关于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考试违纪处理的通知

 

徐师大成发〔2004〕4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电 [2003]504 号《关于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经研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在课程考试中发生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徐师大学 [2002]43 号文件颁发的《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附件二:《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细则》第二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院
2004 年 7 月 19 日
   附件一:
  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3]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最近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作弊形式也由过去的夹带、抄袭发展到“枪手”替考,甚至利用手机作弊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净化教育环境。
  高等学校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高等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学生考试作弊不但不能达到考试的预期目的,而且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作弊虽然发生在个别学生身上,但影响极坏,任由这种现象蔓延下去,会败坏学校的风气,影响学生全面发展,损害教育的形象。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国家、对教育、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学生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把反对、遏止学生考试作弊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形成良好学风校风重要方面来抓,作为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高等学校期末考试在即,为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加强考试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制止考试作弊,关键在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领导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管理问题,针对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反对和遏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各高等学校要建立考场巡查制度,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亲自到考场巡查,对于监考教师不到位、考场纪律松懈、学生考试作弊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如出现严重的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
  考试作弊实质上是一个诚信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要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作人之根本,是维系社会基本秩序基础,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大学生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要在高等学校中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弘扬正气,打击歪风,并使每个学生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精神和道德境界。
  三、加强宣传,综合治理
  考试作弊之风成因较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强化广大教师、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对考试作弊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要及时清除校内广告有关招聘“枪手”、推荐“枪手”之类的信息并进行追查。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有效监控。
  四、加强纪律,从严治考
  各高等学校必须健全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考前要召开监考教师动员会,提高监考教师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监考教师在监考工作中的责任心。对于敢于负责、工作出色的监考教师要提出表扬,对于监考工作失职的教师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使每一个学生对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后果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的作弊者,应开除学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l、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 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 不按规定就座,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2、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2) 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者;
  (3) 为别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4) 未经允许在考场内使用辞典、电子辞典、移动电话、传呼机者。
  3、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考前盗窃试卷者;
  (2) 替考和被替考者;
  (3) 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威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