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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学员评优工作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7-02浏览次数:328

徐州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学员评优工作细则

 

徐师大成〔2007〕9号

  为规范成人教育管理,充分发挥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的榜样示范作用,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优种类: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条  评选范围: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函授学员(含各分院和函授站(点)的学员)。
  第三条  评选比例: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学员数的10%和2%。 
  第四条  优秀学员的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出勤率高,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掌握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学习成绩优秀。
  3.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及分院站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各项集体活动,热爱劳动,艰苦朴素。
  5.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学习与工作密切结合,坚持自学,学以致用,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除符合优秀学员评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落实班级管理的工作任务,弘扬正气,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2.关心班级、学院、学校建设和发展,热心为同学服务,团结带领同学进步。
  3.发挥表率作用,在学员中有较高威信,取得显著的工作实绩。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受到通报批评及各种行政处分的。
  2.因考试不及格、违纪、缺勤等原因而补考或重修达两门的。
  第七条  评选和表彰程序: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组织,教学学院或分院站点具体负责实施。一般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进行初评,教学学院或分院站点审查推荐,经成人教育学院审定后,填写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表,报学校进行表彰。
  第八条  优秀学员、优秀学生干部只在毕业前评选一次,并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九条  在评选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察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如发现弄虚作假和不符合评选条件者,一经查实,即予取消,名额作废。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