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
创建学习型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将我院建成“专家型领导班子”、“ 创新型管理团队”和“学习型学院”,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加强学习、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院教职工的科学研究水平,提高我院的管理水平,推动我院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激励机制建设,结合我院创建学习型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奖励包括科研启动奖、科研立项奖、科研成果奖、获奖科研成果再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仅适用于我院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科研启动奖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均可申请院内科研立项,并获得500元科研启动奖励。
第三章 科研立项奖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有资助经费项目,学院按到位经费的1︰1比例匹配,每项奖励项目组10000元。获得国家级自筹经费的项目,学院资助每项研究经费10000元。
第五条 获得省、部级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学院按到位经费的1︰1比例匹配。获得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学院资助每项研究经费5000元或按学校资助经费的1︰1匹配。
第六条 获得厅、市级有资助经费项目,学院按到位经费的1︰1比例匹配。获得厅、市级自筹经费项目,学院资助每项研究经费3000元或按学校资助经费的1︰1匹配。
第七条 获得校级有资助经费项目,学院按到位经费的1︰1比例匹配。
第八条 获得院级科研项目,学院每个项目资助500元。
第九条 以上项目均指我院教职工为第一承担人或独立承担的项目。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
(一) 在学校核定的省级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论文版面费采取经院领导审核后报销制。
(二) 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三) 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经院党政办公会认可准予结题的,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奖
(一) 在国家级和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分别奖励6000元和4000元。
(二) 非学术性著作(含文集、教材等)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奖金分配
(一) 本章所列奖励数额均指我院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作者。排名第二的按奖励数额的30%奖励,其他情况不予奖励。
(二) 本章成果第一署名者若为我校在校研究生,如果其导师署名第二位,该成果按导师是第一作者奖励。
第五章 获奖科研成果再奖励
第十三条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学院按获奖等次依次奖励12000元、8000元、5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奖,学院按获奖等次依次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十四条 获得省教育厅一、二、三等奖,学院按等次依次奖励3000元、2000元、1200元。其他厅、市级及校级科研奖励按等次依次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五条 本章所列奖励数额均指我院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作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各章所列奖励,每章单独设奖,互不抵触。每章内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对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及成果进行奖励。奖励申报、审批的程序是:个人或项目组填写申报表,附相关材料,交学院办公室,上报学院办公会。学院党政办公会负责或委托学校相关权威部门对项目、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认定,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立项匹配经费中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匹配经费在项目中期发放50%,结题后发放50%;自筹经费项目的匹配经费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后发放。院级项目经费在项目中期发放50%,结题后发放50%。
第十九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院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学院党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执行。
徐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