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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者:李伟发布时间:2015-11-10浏览次数:1556

  摘 要:美国是世界上科技最发达的国家,科技的发达带动了社会各个方面的飞速发展。在科技的发展中,职业教育的功劳不可磨灭。同时美国又是法制的国家,职业教育的法案像一根指挥棒,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指导性作用。回顾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制度形成、完善的历程有助于我国在职业教育上少走弯路,加快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进程。关键词:美国 职业教育 法制化

  一、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历程

  美国最早的职业教育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的学徒制。当时的学徒制是沿用英国1562年制定的《工匠·徒弟法》及1662年制定的《济贫法》,具体实施一般是由父母通过订阅合同,将孩子交给有一定技术的匠师,或由地方当局分配给匠师分别照管。这种合同可以视为美国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萌芽。在殖民地时期和整个18世纪,学徒制都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到19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由于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学徒制早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工业革命促使的机器大生产使学徒制培养的手工技艺的工人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导致了职业学校的出现。1814年波士顿设置农工学校,1820年纽约设置技工学校,1851年费城出现了专门讲授工业制图、制造工艺的学校,1859年纽约出现了职业夜校,等等,这些学校是较学徒制来说更为正规的实施职业教育的场所,它的出现加速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美国各州治教的传统,职业教育因各州的财力不同而发展水平不同,影响了美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鉴于这种形势,联邦政府于1862年颁布了《莫雷尔法案》,可以看作是第一个职业教育法,该法案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数的多少分配给各州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后来这类学院被称为“农工学院”或“赠地学院”,这些学院是《莫雷尔法案》结出的果实。当时把联邦拨地用于独立设置农工学院的就有28个州,宾西法尼亚等州是把拨地转给原有的农业学校,有的州是在州立大学增添农工学院。农工学院的发展为美国职业技术,尤其是农工业职业技术的发展培养了不少人才。《莫雷尔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对于美国以后职业教育稳步发展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到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已成为工业强国,农业机械化体系已于1890年左右大体完成,工农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学校输送大量合格的科技人才,这使社会对中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促进了中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中等教育大众化的同时,中等学校的职能也趋于多样化,出现了许多单一的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中学和开设职业技能选修课的综合中学,这些中学为社会提供了许多职业技术基础性人才,但是受欧洲传统教育观的影响,美国中学在本质上仍是以升学作为主要培养目的,学生进入社会所应具备的生活技能在中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对相当一部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继续上学的学生来说,无论是在职业中学还是在综合中学,都很难学到能够胜任以后工作的知识技能。这样就造成了学校难以适应当时美国社会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熟练技能的劳动力的需求,引起了改革中等教育的呼声。1913年全国教育协会成立了“中等教育改组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Reorganization of Second Education),该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强调教育的社会功能,教育应该有助于社会生活的改善。经过几年的考察,1918年颁布了《中等教育基本原则》(Cardinal Principles of Secondary Education),其中明确规定中等教育应“发展职业技能”。与此同时,单纯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报告也被不断地提了出来,全国教育协会也专门成立了“关于职业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Place of the Industries in the Public Education),主要研究职业教育问题。在这一时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也逐渐发展起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和发展的初级学院运动(Junior College Movement)促进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普及并推动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因此在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在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初级学院协会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职业教育始终被列入议事日程。1939年该协会成立了“初级学院终结性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on Junior College Terminal Education)对终结性教育进行研究,把职业教育看作是初级学院终结性教育的主要部分。到1940年,美国各州有关初级学院的法案几乎有一半都明确规定,初级学院必须提供终结性教育,其中主要是职业教育。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委员会于1947年建议使用“社区学院”(Community College)的名称代替“初级学院”。“社区学院”一般指公立的两年制学院,“初级学院”指私立的或教会开办的两年制学院,同时初级学院(社区学院)的职能也更加完善。

  另外全国教育协会还成立了“全国职业教育促进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Industrial Education),该协会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使财政能够对职业教育进行补助。1908年,该协会提交了《职业训练与普通教育体制的关系》的报告,建议联邦政府对有关职业教育问题进行调查,并多次提交职业教育立法的方案。全国职业教育促进协会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到1910年,美国大约半数以上的州发展了各类的职业教育。但尽管如此,在就业前受过职业训练的人还不足百分之一,整个美国的职业学校教育还不如德国的一个巴伐利亚州。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1914年美国国会任命了“职业教育国家补助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tional Aid to Vocational Education),专门用来研究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补助问题。该委员会认为,“就国家的昌盛和幸福以及保持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来说,对职业教育的补助是一种明智的事业投资”,同时该委员会也认为,由于州的权力和资金所限,没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单凭州政府是不能够及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做出保证性措施的。因此他们认为,联邦政府应该与州政府合作,共同实施职业教育,并于1914年由职业教育国家补助委员会主席史密斯和休士为代表向国会提交了一份职业教育提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美国必须发展不同种类和不同等级的职业教育;②美国的每个地区均应迫切需要发展职业教育;③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的一项明智的商业投资;④发展职业教育对社会和教育同等重要;⑤各州、各阶层一直确认发展职业教育对民族未来的福利绝对必要;⑥各州需要国家资助,才能发展职业教育。

  这项法案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需要联邦政府的资助,强调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但却被束之高阁好几年。直到1917年,国会才通过了由该委员会主席史密斯(Hoke Smith)和休士(Dudley M.Hughes)又一次提交的职业教育法案,称《史密斯──休士法案》,1914年提交的报告内容几乎都囊括在1917年的法案中。这项法案在美国教育史、美国职业教育史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代表了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牢固的财政补助打下了基础。据统计,由于该法案的实施,从1917-1918年,仅联邦政府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职业教育和师资训练以及职业教育研究上,拨款补助总数达到170万美元;1921-1922年度,拨款总数增加到420万美元;1932—1933年度,拨款总数增加到980万美元。《史密斯──体士法案》中还规定联邦拨款要在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在法案中第一次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了财政基础,这标志着职业教育体系开始形成。

  《史密斯──休士法案》通过后,美国职业教育迅速稳步发展,1917—1921年,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职业学校的入学人数由164186人增到323 028人。193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乔治──迪恩法案》(George-Dean Act),在这项法案中增加了联邦资助的金额,并扩大了资助范围;1940年,国会又通过《国防职业教育法案》(National Defence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再次追加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拨款和扩充了资助范围;1946年国会通过《乔治—巴登法案》(George-Barden Act);1963年国会通过了《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ct),《职业教育法》就传统职业教育的弊病提出修正意见。职业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也在不断地努力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但是由于美国职业教育法案基本上一直是沿用1917年《史密斯──休士法案》的思想,当初制定法案的思想和现在的现实已经有了不小的差距。随着各种社会条件的不断更新,过去几十年传统职业教育越来越体现出它的消极方面,最大的失败之处是它的不灵活性;它缺乏对市场需求变化的迅捷反应;缺乏对各种人才需求的迅捷反应。因此1963年法案体现了职业教育发展在观念和决策上的变化,法案把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从职业教育的分类转到职业教育的接受对象,它促使所有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训练和再训练,更注重了针对性和实用性。该法案还规定至少拨款总金额的三分之一必须用于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及设备。经过1963年法案的实施,以及以后《1968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和《1976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的实施,美国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迅猛增加,据统计,1978—1979年度,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达到1956万人。职业教育体系也日趋完备,仅1978—1979年度,美国提供职业教育的学校数达到27753所,既有中初等职业教育机构,又有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既有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又有成人职业教育机构。可是当时的学校职业教育主要着眼于谋生和就业,教育观比较狭隘,不能满足社会理念变化和科技发展对人才提出的要求,特别是19世纪70年代初“终身教育”观的形成,促使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要建立在终身教育的理论之上,并由此引发了声势浩大的“生计教育运动”。

  生计教育(Career Education)是一种主张以职业和劳动为中心的教育。其倡导者马兰(Marland.S.P)认为,由于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不再是为了一个终身的职业接受职业训练,一个人若想找到不同的职业和再就业,就得学会新的不同的技能,因此需要彻底改革美国的教育制度。1972年尼克松总统在国情咨文中曾称生计教育是由政府创办的一个最有前途的教育事业。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计教育法》,当时就有9个州通过了必须实施生计教育的专门法令,42个州采取措施推行生计教育,到19世纪70年代中期,生计教育运动已经在全国相当普遍,美元的大量投入,课程的重新设置,项目的广泛进行,一切旨在达到“能使公民适应变化所需要的技术、知识和态度,从而使我们的社会不仅能够继续生存,而且能够繁荣昌盛”。当然每一次运动都有它的优劣之处,生计运动也不例外。美国各界对生计运动的褒贬不一,但不影响它在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改变职业教育的理念、引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促进职业教育的深化上所做出的贡献。

  1982年美国在总结以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了《职业训练协作法》(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该法按规定联邦政府资助职业训练,对象扩展到有特殊就业障碍的人群。从1989年7月到1990年6月,大约76.46万人接受了“对经济地位低下的青年和成人的训练”这一项目的资助,10.06万人接受了“对不能返回原工作岗位的下岗工人的就业训练”这一项目的资助。政府对成人中初级职业教育的资助是较为广泛的,1984年约有260万人登记接受中初级职业教育。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这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全球化、高科技化、高效能化培养职业人员的一项法案,它提出了新的发展重点为:学术与职业教育的集成、技术准备项目、建立按经济不同发达程度实行资助的新模式等。

  二、美国职业教育发展法制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从对美国职业教育立法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曲折性和超前性。现在我国正在加大力度贯彻《职业教育法》,总结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使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少走弯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1.美国职业教育法案有针对性美国职业教育法案的确定都是在一定的现实要求下,以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为目的的。每一次法案的确立都不奢求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尽力解决最迫切的问题,所以每次教育立法都是极有针对性的。这样不仅没有因小失大,反而更集中、更有效。如《莫雷尔法案》是在各州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为了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法律的形式通过联邦资助的手段,对职业教育进行扶持,通过《莫雷尔法案》的实施,美国建立了68所“赠地学院”,通过这些“赠地学院”的发展,到1926年在校人数已达到40万人,客观上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兴盛和提高了国家的经济实力。

  2.美国职业教育法案有客观性每一次职业教育的立法都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由专家学者,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分析考证才最终确立的。因此,法规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或者说科学性。这样就保证了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正确、实施的明确,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法规的有效性。

  3.美国职业教育法案有连续性每一次美国职业教育法案的确定都是建立在上一次职业教育法案的基础之上。前后法案有继承关系,后一次法案往往是前一次法案的补充和修正,前一次法案又是后一次法案的前提和基础。法案由于其确立时的针对性,在集中解决了某些问题之后,随着社会条件、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难免就会显示出滞后性来,法案暴露出的问题就成为下一次法案着力解决的重点。如1963年国会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之后在1968年和1976年又分别制定了《1968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1976年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后来随着整个社会教育观念向终身化发展,《生计教育法》在以前职业教育法规的基础上,改变了教育观念,扩大了教育范围,重新确定了教育目的和任务,促进了职业教育由教育到职业的转变,适应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美国职业教育法案的连续性还表现在前后法案所体现的教育规律上,即教育的发展层次是由低到高、由浅入深。法案的内容尤其反映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对教育所提的要求。《莫雷尔法案》引发的农工学院运动,主要扶持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史密斯──休士法案》为中等程度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财政补助;随后的初级学院运动促进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职业教育法案具有连续性或称渐进性,它是一个相互联系又前后照应的立法过程。

  我国于1996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自1996年9月起实行。我国职业教育法涵盖了职业教育的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内容,是较为全面的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正如美国的职业教育法案不停地修正一样,我国的教育法案也应在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实际,面向长远,为适应社会的变化,也要不断地修正补充,从而加快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力度,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4.美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 美国政府对职业教育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的一个主要原因。从《莫雷尔法案》的第一次确认联邦政府给予经济支持,到1990年国会通过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每一次法规联邦政府都给予财政支持,并且力度逐次增加,资助的范围也逐次扩大。财政的支持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反过来职业教育的极大发展又促进了整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参考文献:

  [1]滕大春.外国教育通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

  [2]H·G·古德.美国教育史.商务印书馆,1962